李雪珍的被动而言,苏白提出来的问题和观点都非常的犀利。
直接指向了核心的问题点。
乔丹体育有限公司,以乔丹取名,并且在各类出售的运动品中,以乔丹命名。
目的是什么?
目的难道不是为了蹭一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?
肯定是!
所以苏白提问的这一点也非常的关键和重要。
你方既然说,并不是为了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。
那么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,并且在所出售的商品当中冠以乔丹的名字?
能不能正面的回答这个问题?
面对这个问题,张远没有从正面开始回应。
因为从正面开始回应他不好进行回答的,没有一个站得住的理由。
于是.…张远从侧面进行了回答:
“原告方,我想请原告方能够确认一个事实和问题,那就是乔丹这个名字并不归属于你方当事人。”
“我方使用乔丹与原告方当事人无关。”
“这是这个案件中的主要因素。”
“至于我方为什么要取名乔丹,并不是这场庭审所辩述的关键问题。”
“请原告方能够注意这个问题。”
不回答?
不回答表明了什么?
不回答就代表了回答不了这个问题。
为什么回答不了?
答案也非常的清楚。
因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从一开始的打算,就是借助乔丹的名气展开在国内售卖运动品牌的销路。
而国外名人控告国内的司法途径,相对来说不容易。
就比如说,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终审,中间经历了两年的时间。
可是在这两年时间内,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依旧使用着乔丹这个商标进行售卖运动物品。
根据从公司内公布的财务数据来看,净利润很高。
也就是说,乔丹体育有限公司,吃准了这个跨国难打的红利。
那么话说回来,张远刚才陈述的内容有没有什么问题?
其实也并没有什么问题。
虽然说回避了,为什么要取名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。
但是直接表明了,这个案子中相当关键的一点内容。
什么内容?
内容还是回归到最初的一个问题——知名球星“乔丹”在国内是否拥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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