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的目的,极大地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,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,为秦的下一步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,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。
云梦出土的《秦律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、补充、累积而成。《秦律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,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,不但乡官要受罚,同“伍”的也要每户罚一盾,“皆迁之”(即罚戍边)。《秦律》把镇压“盗贼”放在首要地位,并对轻罪用重刑。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“迁之”,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,盗牛者要罚作刑徒,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,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“赀徭三旬”(即罚处徭役三十天)。对五人以上的“群盗”则追捕处罚更严。同时,《秦律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。
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,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潮流,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,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,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。通过改革,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,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。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,促进了经济的发展,同时壮大了国力,实现了富国强兵。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,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
然而,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尽善尽美。在商鞅变法中,轻视教化,鼓吹轻罪重罚,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,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一定的痛苦。并且,它并未与旧的制度、文化、习俗彻底划清界限,“内行刀锯,外用甲兵”、迷信暴力而轻视教化等思想,也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。
改革必然要触及既得利益,必然会遭到方方面面的反对。历史上,任何一次变法维新,都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,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。这便是改革会遭到阻力的真正原因。
公元前338年,秦孝公去世,秦惠文王继位。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,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。商鞅失去了变法的强有力支持者,有口难辩,只得逃亡。最后,商鞅在秦军追捕中毙命,只落得个“车裂”的下场。但变法却因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,得以继续实行下去,为秦国的统一大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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